笔趣阁>军事历史>大明元辅>第281章 朝归倭附(十四)君权臣权

张浚回答说:“只要陛下您把跟宰相之间的不同意见透露出来一点点,论者就会嗅到您究竟赞同哪一边,于是写文章来支持它,并攻击那些意见不同的宰相。在众人的攻击之下,宰相没有其他选择,只有请求辞职。”

可见,宰相之权,若无君权之支持,甚至只是宰相意见与君主意见相左,便只能请辞。

综上所述,君相关系可以得出三点概论:

其一,朝廷权力并非变量,故二者并非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,相权制约君权一说,难以成立。

其二,相权之膨胀可为君主之集权手段,相权之膨胀并不能制约君权,宰相甚至可谓是助长君主集权之代理人及替罪羊。

其三,相权需要君权之支持,故所谓相权制衡君权一说,实属无稽之谈。因此,若仅以太祖废相便论明代君权270余年皆为空前膨胀,不可取也。

但同时必须承认的是,太祖废相后,乃至成祖时期,皇权确实有所加强,甚至可以说在一段时期内,达至了历朝历代的君权巅峰。

只是,这其中的缘故并非君权失去了相权的制衡,而是皇帝本人以日夜勤政作为代价,是他不需要通过宰相而直接进行集权的表现。这样做看似使君主拥有无限大的权力,但实质上却极度依赖于皇帝本人的能力。

故当后世皇帝怠惰而久居深宫,无法如太祖一般勤政英明时,其对权力的掌控自然就会大幅减低。这就解释了为何后世君主,尤其如原历史上万历等怠政之君的权力,始终无法恢复于洪武、永乐朝之皇权巅峰之因。

这就得出一個结论,既废相一举于后续而言,对君权膨胀与否并无重大影响。故所谓臣权与君权之间关系,乃至臣权与君主专制之间关系,应撇除相权之成分,仅以臣权——即文官集团的权力与皇权之关系来讨论。

那么先从决策权来看。名义上,明代皇帝掌有最高的决策权,主要表现就是所谓的批红。然而,明代皇帝的命令必须经过六部尚书,而其下的六科给事中则有封驳之权,且皇帝命令必须要有内阁票拟,否则即为不合法。

钱穆《国史新论》中说:“(清代)皇帝重要命令直接由南书房军机处发出,而且可以直接发给中央乃及地方各机关各行政首长。这在明代是不可能的,是违法的。

明代皇帝命令必先分别发与六部尚书,这相当于今之行政院的各部部长,不过明代皇帝像是自兼了行政院长而已。

明代又在每一部尚书之下都设有专门的咨议顾问之类,谓之六部给事中,他们有权反驳皇帝命令,只要他们不同意,可以把皇帝上谕原封退回。”

方志远《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》中也说:“皇帝诏令的起草,诸司奏启的批答,如未经内阁票拟,则被称为中旨、手敕、或‘内批’……不符合正常程序。”

朱永嘉《明代政治制度的源流与得失》同样说:“皇帝诏令的起草,如果未经内阁票拟则被称为‘中旨’、‘手敕’、‘内批’,那就不能算作法定的正规文件下达……票拟成为决策过程中正规的、不可或缺的办事程序。”

往往有论者每见票拟者,便提出宦官批红一事,以证臣权于决策之影响力微乎其微。而宦权为皇权之延伸,故以此论君主之独裁。然则此说并不成立,因为所谓宦官批红,仍需遵循制度,并非可以肆意妄为。

李伯重《明代后期国家决策机制研究》中说:“在正常情况下,凡章奏,司礼监必须奏送御览,大事由皇帝亲批。皇帝的批文要书写在章奏当中,称‘圣批’。

宦官批红与圣批不同,一是宦官所批为庶事;二是批前要经内阁调贴;三是由司礼监的众太监分批,不专属一人;四是要遵照阁票批红;五是批文书写于章疏边旁,仅只作为皇帝做决定的参考。

其中内阁调贴为关键,故宦官批红又称之为‘调贴批’。未经内阁调贴,宦官擅自批红视为非法,六科得以封驳。”

可见内阁——即臣权之一部分,于大明决策之中占重要地位,故从制度或者说习惯而言,不可说臣权恒弱,而君权恒强。

除内阁于决策之中所发挥之影响力,明代但凡遇军国大事,皆遵循“大事必集议”之传统,故以廷议决策。这一点,于明史职官志“六科”中记载的“大事廷议”可知。

所谓“大事”,实际上包括以下事项:一、议立君;二、议郊祀;三、议典礼;四、议封爵;五、议亲藩;六、议大臣;七、议民政。

廷议制于明初,君主凡遇大事,皆会亲自主持并与群臣商议,此时的决策权为君主主导,但臣权亦可于决策之中,发挥一定作用。

到了英宗时期(尤其是早期),因为皇帝久居深宫,故廷议由大臣主持举行,并且从此成为定制。而大部分的军国大事,其决策皆出于廷议。

在《论中国古代廷议制度对君权的制约》对于廷议的统计:

“《明会要》卷45《集议》所载廷议件次共101次(一事复议及有关廷议制度的内容除外),其中有13项被君主否决或不报(没有下所司施行)。

这13项中,最多的是宗庙、典礼两项。廷议宗庙事有14次,其中5次被否决(含不报2次);典礼共11事,其中2次被否决。君主否决廷议的件次占廷议总数的比例是百分之十二左右。”

如此看来,廷议对于军国大事的决策,确实有很大的影响力。而这一影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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